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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人赔偿,得靠证据说话!

来源:李士邦   日期:2018-12-17   浏览:1183次

近年来,房屋渗漏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房屋渗漏引发的邻里之间、业主与物业、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此类纠纷案件也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在民用建筑中,房屋渗漏作为一种质量通病广泛存在。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损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因此定责也不尽相同。渗漏情况多样,导致渗漏的原因也错综复杂。

  为此,此次为大家列举一些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供遭遇漏水问题的朋友参考和借鉴。

➤唐某与王某是上下楼邻居,唐某于2015年8月20日将其房屋出租给郑某居住。

➤2015年9月12日,郑某给唐某打电话反映屋内楼面多处被浸湿,并要求唐某过来看一下。

➤当天唐某到现场查看时发现,客厅、主卧、厨房、阳台、卫浴间等多处地方的楼顶被水浸湿,主卧室四个壁柜都已发霉,壁柜内的部分衣物也已发霉。

➤唐某认为是楼上王某家漏水所致,便找王某协商,并要求王某写一份赔偿协议,王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吵,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未果。

  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要求王某赔偿其衣物损失2000元、壁柜损失3500元、天花板损失6000元。王某辩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该赔偿。

当事人唐某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本案系相邻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房屋墙体渗水原因、面积及损害程度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唐某主张被告王某赔偿因墙体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对墙体渗水原因、面积及损害程度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申请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机构对其进行鉴定时,原告明确表示不予鉴定,法院认为在没有鉴定机构对墙体渗水原因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形下,仅根据原告提供的受损墙面照片,并不能证明原告损失是由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致;

▷▷其次,法院对被告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时,肉眼明显可见被告所住的房屋墙面亦有明显渗水现象,故在原告没有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情形之下,难以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原告墙面渗水。

另外,原告主张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均是由其自行估算得出,并未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同时也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提醒

  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如能进行现场公正最好,次之可拍摄照片等。其次,对于损失的范围,我们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上述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当然,事情发生后,邻里间能相互体谅,妥善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作为受损方的心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我们也反对不顾事实,漫天要价,这样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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